(2014)莱阳执解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化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化果,陈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解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化果,莱阳市殡仪馆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洪义,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政府干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7日做出的(2010)莱阳沐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莱阳执冻字第8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洪义355900460044342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洪义355900460044342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振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