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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解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化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化果,陈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解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化果,莱阳市殡仪馆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洪义,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政府干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7日做出的(2010)莱阳沐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莱阳执冻字第8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洪义355900460044342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洪义355900460044342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振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