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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屹峰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屹峰,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12号原告:沈屹峰,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裴传奇,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沈屹峰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该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交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的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境内。因此,本院立案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环审 判 员  陆建军代理审判员  包 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艳芳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