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5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百得士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百得士贸易有限公司,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56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得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本院在执行山东百得士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得士贸易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安执行员 郝振龙执行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