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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阚某某,男,1969年7月18月生,汉族,明光市人。被告:阚某某,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阚某某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阚某某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能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