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阚某某,男,1969年7月18月生,汉族,明光市人。被告:阚某某,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阚某某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阚某某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能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