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高新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倪成林与大庆新天地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成林,大庆新天地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高新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倪成林,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大庆新天地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倪成林诉被告大庆新天地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庆龙劳仲字[2013]第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成林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新天地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倪成林执行款4800元,迟延履行利息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龙劳仲字[2013]第7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宝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