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石民确调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石民确调字第00024号申请人刘某甲。申请人杨某甲。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甲、杨某甲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甲、杨某乙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4年2月11日经双方某,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鄂HHJ5**、鄂HJX9**两车车损均由刘某甲全部承担。二、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妥当,无任何遗留问题,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某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