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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商初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福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福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商初字第760-1号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福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福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共计20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审 判 员  崔心波人民陪审员  王金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