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5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泽田与魏百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田,魏百库,张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522-2号申请执行人刘泽田,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舜玉路小学校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魏百库,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德英,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泽田与魏百库、张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百库、张德英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泽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魏百库、张德英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安执行员 郝振龙执行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