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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魏倩燕、金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倩燕,金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台刑一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倩燕。因本案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程飞。被告人金鑫。因本案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沈增辉。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倩燕、金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爱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倩燕及由本院通过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程飞、被告人金鑫及其辩护人沈增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先后二次向缪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向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2013年4月中旬,被告人魏倩燕与被告人金鑫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魏倩燕到广东购买甲基苯丙胺带回台州市黄岩区贩卖和吸食。4月20日凌晨,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君悦华庭小区停车场内,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将其中2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牟某。后被告人魏倩燕、金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内扣押四包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81.61克)和类枪物一支。经鉴定,送检的类枪物不具备枪支检验条件,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倩燕、金鑫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系以贩养吸,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先后二次共计向缪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倩燕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缪某打电话问金鑫购买10克冰毒,谈好价格后,缪某把2800元打到金鑫农行账户里。金鑫让其把10克冰毒通过出租车送到黄岩樱花小区,后其把冰毒装到包裹里,交给司机。缪某收到冰毒后,打电话告诉了金鑫。之后,缪某又找金鑫买10克冰毒,并让陶霄霄帮忙带,陶霄霄来到其和金鑫的出租房后,其拿出10克冰毒给陶霄霄,陶霄霄付了3000元。(2)被告人金鑫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缪某打电话向其购买冰毒。谈好以300元每克的价格交易10克后,缪某向其农行账户里汇入3000元。后其叫魏倩燕把10克冰毒通过出租车司机带到黄岩樱花小区交给缪某,缪某收到冰毒后告诉了其。同月的一天,缪某打电话问其购买冰毒,后陶霄霄到其位于临海的出租房里,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帮缪某购买,陶霄霄给了其2800元,其和魏倩燕给了陶霄霄10克冰毒。(3)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打电话给金鑫,向金鑫购买10克冰毒,其汇款3000元到金鑫的农行账户里后,金鑫让出租车司机把冰毒带到黄岩樱花小区给其。同月的一天,其打电话给金鑫购买10克冰毒,其记得汇款2800元到金鑫的农行账户里,后其让陶霄霄帮其去金鑫那拿到冰毒,带回黄岩给其。2、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在临海市以3000元的价格向郑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倩燕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过年前后的一天,金鑫打电话叫其拿10克冰毒到陶霄霄的出租房,后其把10克冰毒给了金鑫。金鑫后来说毒品是卖给郑某的,价格是300元每克。(2)被告人金鑫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临海陶霄霄的出租房内,郑某向其购买冰毒,后其让魏倩燕把冰毒送过来。其把10克冰毒给了郑某,郑某给了其1500元,陶霄霄又给了1500元。(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后,其和陶霄霄商量购买冰毒,后陶霄霄打电话联系金鑫,约好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向金鑫购买10克冰毒。金鑫让他女友把冰毒送来后,给了其10克冰毒,其给了金鑫1500元,另外的钱由陶霄霄给金鑫。3、被告人魏倩燕、金鑫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魏倩燕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带回至浙江省台州市用于贩卖、吸食。2013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倩燕携带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从广东返回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人金鑫开车将其接回台州市黄岩区。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君悦华庭小区停车场内,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将2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牟某(另案处理)。后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回到黄岩区东城街道管驿小区住处时被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金鑫驾驶的轿车内扣押白色晶状物四包和类枪物一支。经鉴定,四包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81.61克;送检的类枪物不具备枪支检验条件,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倩燕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金鑫商量后,决定去广东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吸食。2013年4月16日,其携带金鑫给其的14000元,在广东找“老谢”后,向他购买了320余克冰毒,并给了他14000元,余款待其回黄岩后,金鑫再汇给他。其带着冰毒坐车回到温岭后,金鑫开车接其。在黄岩君悦华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其和金鑫卖给牟某27克冰毒,后被民警抓住,当场被扣押281克冰毒。(2)被告人金鑫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6日,其和魏倩燕商量后,其给了魏倩燕14000元,并由她去广东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吸食。4月18日,魏倩燕告诉其,已从“老谢”买到冰毒。4月20日凌晨,魏倩燕带着冰毒回到温岭。其开车接她回到黄岩后,按其事先与牟某约定的,在君悦华庭小区卖了27克多冰毒给牟某,后被民警抓住,当场被查扣押281克冰毒。(3)证人牟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0日前几天,其和金鑫约定购买冰毒。当天凌晨,在黄岩君悦华庭停车场,金鑫卖给其27克多冰毒,价格是300元左右一克。冰毒在其被民警抓捕时被其扔掉。(4)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魏倩燕身上扣押了iphone5手机一台、从被告人金鑫身上扣押nokiac100手机一台,扣押金鑫驾驶的浙j×××××轿车,从车上扣押疑似冰毒物共计四包、类枪物一把。(5)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金鑫驾驶的浙j×××××轿车上扣押的疑似冰毒物四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281.61克。(6)检验结论告知单,证实从被告人金鑫处缴获的类枪物一支,不能正常击发,无法进行击发实验,不具备枪支检验条件,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7)证人金某(系金鑫姑妈)的证言,证实浙j×××××轿车系其公司所有,其交给金鑫使用的目的是让他工作和读书方便,并不是让他用于违法犯罪。(8)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金某发还扣押的浙j61001轿车一辆。此外,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1)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金鑫的农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2)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魏倩燕、金鑫的通话情况。(3)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魏倩燕、金鑫的尿检均呈阳性。(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及各证人的身份情况。(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台州市黄岩区管驿小区抓获被告人金鑫、魏倩燕。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倩燕、金鑫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结伙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倩燕、金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倩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金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随案移送的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仁跃代理审判员  王 官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