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青岛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葛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南,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善良,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青知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562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葛善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因查封被执行人葛善良的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44万元,贷款时评估价值为55万元。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2013年9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青岛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葛善良一次性支付30万元,扣除执行费9556元,余款290444元发放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葛善良房产的查封。现上述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知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常青代理审判员 冷 涛代理审判员 郭 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青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