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巴民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雷某与李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李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坝民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雷某,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某,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某、雷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杨某某、雷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因雷某某(系申请人杨某某丈夫,申请人雷某父亲)于2014年1月8日14时因李某某驾驶陕FJA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巴县简池至大池路段行驶将其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形成纠纷。该纠纷于2014年2月12日经镇巴县法律援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双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镇巴县法律援助中心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某某、雷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达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书有效。具体内容是:李某某支付给雷忠孝死亡赔偿金及其妻子杨某某的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30000元;雷忠孝在医院抢救的费用和停尸费由李某某承担,镇巴至雷忠孝家里的运尸费用由李某某承担;双方约定本协议履行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由李某某支付70000元;下剩60000元在农历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某、雷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秦汉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