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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大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申请宣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大特字第2号申请人:廖某某甲,男,汉族,1950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廖某某乙,女,汉族,1954年某月某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以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08年8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死亡。经查,何某某,女,192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系母子关系。2007年1月搬至青海三四一九厂与长子廖某某甲居住。何某某于2008年8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3年1月22日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何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6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某某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青海三四一九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大堡子派出所、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人民政府一机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自2008年8月16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廖某某甲、廖某某乙、周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