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滨与被告庄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庄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王滨,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XX照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翟艳,女,1989年1月18日生,无业。被告庄秋涛,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王滨诉被告庄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滨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滨诉称,2011年11月11日,被告以其个人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初,被告又以个人急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和前款一并归还。但还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债务24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庄秋涛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为同事关系。2011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王滨人民币壹万元整,2012年12月30日一次性归还,利本分算。2011年12月8日、2012年11月4日和2012年12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出借给被告款项1万元、2000元和2000元。因被告没有按期和及时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原告为此主张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被告没有按期和及时归还所借原告的款项24000元,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秋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滨借款24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庄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军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