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邱元件、肖金妹、王桃红、胡湘怡、邱明亮、黄桂、孙志、深圳市东宝盛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邱元件,肖金妹,王桃红,胡湘怡,邱明亮,黄桂,孙志,深圳市东宝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凤,该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元件,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妹,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桃红,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湘怡,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明亮,男,汉族。上述两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王桃红,身份情况如上。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宝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贸易公司),(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侯承锐。委托代理人孙志,身份情况如上。上诉人华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元件、肖金妹、王桃红、胡湘怡、邱明亮、黄桂、孙志、东宝贸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邱元件、肖金妹、王桃红、胡湘怡、邱明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上诉人华安保险公司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18元,本院减半收取3009元,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