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丁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洪刑初字第0054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苏NHXX**轻型厢式货车在泗洪县归仁镇克复街由北向南倒车至潘山线归仁支线18号电线杆处,撞到车后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陈志兰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袁海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