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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铸钢厂与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铸钢厂,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诸暨市铸钢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工业区。投资人:袁培国。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凤凰四路西侧57939405-2。法定代表人:李树清。原告诸暨市铸钢厂为与被告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2014年2月13日,原告诸暨市铸钢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铸钢厂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铸钢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依法减半收1844元,由原告诸暨市铸钢厂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