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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法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杨齐花与户县玉蝉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齐花,户县玉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齐花,女,1963年1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玉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博辉,系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1994)户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省户县油毡原纸厂给付借款31423.2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20元。执行中,因陕西省户县油毡原纸厂歇业后被执行人于户县玉蝉镇人民政府无偿接受其财产,本院于2010年4月11日追加户县玉蝉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4)户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