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京山罗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谭某、何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罗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谭某,申请人何某,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谢王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某、何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次事故车辆维修费,共计1267元,由申请人何某全部承担;申请人谭某、何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京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申请人未提供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申请确认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谭某、何某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