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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夏永斌、夏秋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夏永斌,夏秋英,刘光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原法庭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8075981-8。法定代表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永斌。被告夏秋英。被告刘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永斌、夏秋英、刘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12444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永斌、夏秋英、刘光明名下所有的12444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彩 波审判员 冯 喜 卿审判员 宋 旭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