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孙开金与杜复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开金,杜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孙开金,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杜复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开金诉被执行人杜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复春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1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军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