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沟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郑世滨与大石桥市忠诚燃料油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滨,大石桥市忠诚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沟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郑世滨,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系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仁君(原告之妻)。被告大石桥市忠诚燃料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滨与被告大石桥市忠诚燃料油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陆仟壹佰圆),减半收取3,050.00元(叁仟零伍拾圆),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