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徐华与梁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梁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38号原告:徐华。被告:梁冬建。原告徐华为与被告梁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冬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查明:一、借款情况1.当事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是;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1日,平望新世纪大酒店门口。2.借款金额:100000元整。3.借款用途约定情况:生意周转资金。4.原告是否实际交付借款:是;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的金额、方式和相应的时间:共100000元、银行汇款、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下午。二、需要说明的事项5.权利人是否、何时向债务人催讨借款:起诉前原告多次催讨。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且提交了借款交付的凭证,故可认定原告已履行借款义务。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但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久拖未付,显属不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梁冬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冬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徐华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梁冬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