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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游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晴、陈强,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