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晴、陈强,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