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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何明平与吴玉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平,吴玉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38号原告何明平,男,1982年1月1日出生,苗族,个体户。被告吴玉湘,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平与被告吴玉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平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明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明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斌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昆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