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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唐道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唐道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陈洪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奋峰,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道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石湖洲管理区。委托代理人邓毅,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道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道强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12日解除。二、原告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道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4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0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8元。三、原告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道强支付2012年2月份综合考核奖差额400元、达标奖(车间目标奖)200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弘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弘声公司为唐道强支付了490元的护理费,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唐道强需要护理,且该款虽然是弘声公司直接交给医院的,但是实际上该款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护理费,后来该款项已经与唐道强的其他住院费用一并结清。故弘声公司要求将其已支付的490元抵扣唐道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79元是符合情理的。二、唐道强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由合同签约定的劳动报酬1100元加上属于每月表现和能力而临时追加的(技术津贴、绩效奖、车间目标将等)组成。且唐道强已在《职位申请表》中确认同意工伤保险按最低标准购买,该行为是唐道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所以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唐道强自己承担。故弘声公司以1804.33元/月标准计算是合理的,也应当以此为基数计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唐道强离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唐道强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三、由于唐道强的受伤是因其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的,故弘声公司扣发唐道强2012年2月综合考核400元和车间达标将200元后,给付唐道强500元综合考核奖,发放的金额完全符合每月考核的标准及内容,故弘声公司不需要支付唐道强2012年2月份综合考核400元和车间达标将200元。四、由于唐道强的违章作为行为令弘声公司的设备故障停工3天,故唐道强违章作业造成弘声公司140000元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唐道强承担。综上弘声公司上诉请求:1.弘声公司无需支付住院伙食费差额479元;2.弘声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016元;3.弘声公司支付唐道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78元;4.弘声公司支付唐道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6元;5.唐道强向弘声公司支付因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经济损失140000元;6.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道强承担。针对弘声公司的上诉,唐道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弘声公司是否需向唐道强支付住院伙食费差额;2.弘声公司应向唐道强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3.唐道强是否需向弘声公司赔偿损失;4.弘声公司是否需向唐道强支付综合考核和车间达标奖。一、关于弘声公司是否需向唐道强支付住院伙食费差额的问题。唐道强因工伤住院34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佛府办函[2011]214号)的有关规定,唐道强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35元/天计算,弘声公司应向唐道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35元/天×34天)。扣减弘声公司已代唐道强向医院支付的伙食费711元,尚需向唐道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479元。弘声公司主张已向唐道强支付490元,抵扣后无需再向唐道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但该款系弘声公司用于为唐道强雇请陪护人员,且并非直接交到唐道强手中,弘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住院伙食补助费,弘声公司主张以此款抵扣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弘声公司应向唐道强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弘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唐道强购买社保的义务,且应按个人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购买。唐道强的月平均工资为3708元,弘声公司与唐道强在《职位申请表》中约定弘声公司按照1804.33元/月的工资标准为唐道强参加社会保险,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是无效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故弘声公司应按唐道强的实际工资数额向唐道强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弘声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佛山市三水区工伤保险基金核报领取了唐道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78元,故以上款项连同差额12978元应由弘声公司一并支付给唐道强。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仲裁裁决弘声公司先行向唐道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后再向社保机构核报申领,弘声公司并无就此项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服裁,现弘声公司就此再向本院提出上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唐道强未就本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服裁,故弘声公司应向唐道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8元,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唐道强是否需向弘声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弘声公司上诉主张唐道强因严重违章作业给弘声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上诉请求唐道强支付损失赔偿金1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弘声公司是否需向唐道强支付综合考核和车间达标奖的问题。依上所述,弘声公司上诉主张唐道强因严重违章作业而应扣减其综合考核和车间达标奖,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且公示告知了唐道强。故其上诉无需支付综合考核和车间达标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弘声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 黄 春 英代理审判员 ?侯???进????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韩迎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