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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金集镇。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金集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自动交付了其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的彩礼26550元;申请执行人于当日领取了彩礼26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清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瑞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