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得清与陈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清,陈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24号原告李得清,男,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包,男,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清与被告陈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得清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得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李得清承担。审判员 叶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