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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0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林周与侯永俊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周,侯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01257-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周,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侯永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永俊银行存款6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