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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守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刘子中,总经理。上诉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规则,原告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航天大厦,故应当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