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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与朱云飞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朱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沪渝高速公路G50江北收费站旁。负责人李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颜勇,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云飞,男,民族不详,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朱云飞缴纳拖欠的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理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法行非审字第00018号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江朝丽审判员  杨 楠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袁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