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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许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龙,许秀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吴云龙。被告:许秀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龙诉被告许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云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云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