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许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龙,许秀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吴云龙。被告:许秀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龙诉被告许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云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云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