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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漳浦县龙城尊庭业主委员会与漳浦益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城房地产(漳浦)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龙城尊庭业主委员会,漳浦益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城房地产(漳浦)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漳浦县龙城尊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龙城尊庭小区。负责人郑银寿,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浦益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东岳花园南3-2幢503室。法定代表人王元发,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龙城房地产(漳浦)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龙城尊庭小区(石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林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龙城尊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漳浦益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城房地产(漳浦)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龙城尊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漳浦县龙城尊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方伟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明太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