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彭书强诉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彭书强,男,汉族,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大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书强诉被告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书强撤回对被告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