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248号申请人: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连。委托代理人:张婉丽。申请人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93023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11月7日、出票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一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