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周革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8-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男。被告人周革,男。2000年3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革故意伤害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周革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撤诉。审 判 长 王亦武代理审判员 郝 滨人民陪审员 徐 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杨周速 录 员 韩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