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委托代理人:李明全,三台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现在广元监狱服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明全,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在三台县景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农历的2012年3月初3生育一女。2012年6月29日因发生家庭纠纷致原、被告之女死亡。三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陈某甲有期徒刑10年。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我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陈某甲辨称:我不想离婚。我犯了错,我也很内疚。希望郭某某能理解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在三台县景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某乙。2012年6月29日,陈某甲与家人发生争吵、打架。在激情冲动下,陈某甲将其三个月大的亲生女儿陈某乙某摔到地上致其脑部受伤死亡。2012年11月27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2月,郭某某起诉来院,坚决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双方的感情,应该双方共同维护。如果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应当理智面对婚姻问题,妥善处理。本案中,被告陈某甲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之夫妻感情已经出现危机。陈某甲现判处有期徒刑10年。郭某某表示不愿意谅解陈某甲,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某某与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红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乾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