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石天旭审判员 韦艳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焕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