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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三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石天旭审判员  韦艳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焕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