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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2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淳与北京市大兴区夕阳红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淳,北京市大兴区夕阳红养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2679号原告牛淳,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夕阳红养老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李窑村。法定代表人吕书庆,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淳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夕阳红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九元,由原告牛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永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