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七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全营与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营,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七字第20号申请人张全营,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帝,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诉前保全手续。被申请人张芳,女,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人张全营与被申请人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芳所有的豫GXXX**号小型轿车。担保人孙国良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全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芳所有的豫G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