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袁明国与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国,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70号申请执行人袁明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新团居委会16组。法定代表人刘昌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明国与被执行人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东开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其所有的房产已于2012年11月9日抵押给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借款850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与四川省棉麻公司的经济纠纷于2013年8月6日查封其所有的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4年1月17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给付2.635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于2014年3月底前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袁明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开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王秀丽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