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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李东北与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北,杨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李东北,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海梅,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北与被告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