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李东北与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北,杨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李东北,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海梅,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北与被告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