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长 牛江凌陪审员 刘 薇陪审员 李君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