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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长  牛江凌陪审员  刘 薇陪审员  李君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