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商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其法、张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其法,张善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商初字第0227号原告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克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绍校。被告田其法。被告张善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其法、张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