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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商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其法、张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其法,张善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商初字第0227号原告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克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绍校。被告田其法。被告张善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其法、张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响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