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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任金林与王道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林,王道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任金林。委托代理人:郭蓓玲。被告:王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林与被告王道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任金林负担。审 判 长  应昌波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