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民政府与马太平、詹亚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化县人民政府,马太平,詹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李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太平,男。被执行人詹亚丽,女。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隆政征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隆政征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按照《隆化镇原工兵营周边区域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和《隆化镇原工兵营周边区域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壹佰叁拾玖元壹角壹分(¥:338139.11.00元),其中:1、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评估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98719.00元。2、搬迁费为人民币1175.55(按15元/㎡×有证房屋﹤含经认定的无证合法建筑﹥建筑面积计算)。3、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22570.56元(按12元/㎡×24个月×有证房屋﹤含经认定的无证合法建筑﹥建筑面积计算)。4、其他补偿为人民币15674.00元(按200元/㎡×有证房屋﹤含经认定的无证合法建筑﹥建筑面积计算)。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隆化镇原工兵营周边区域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为期房﹥,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隆化镇原工兵营周边区域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四、限被征收人30日内任选一种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总金额提存于隆化县公证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限其10日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对(2013)隆政征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内容给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隆政征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平审 判 员 杨玉学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辰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