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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三民初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王鑫,刘丹丹与大丰斗龙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刘丹丹,大丰市斗龙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三民初字第0351号原告王鑫原告刘丹丹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才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斗龙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斗龙渔业小街。负责人柏从林,大丰市斗龙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宗国贵(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刘丹丹与被告大丰市斗龙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刘丹丹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刘丹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刘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鑫、刘丹丹负担。审 判 长 徐 忠 俊代理审判员 付 陈 友代理审判员 朱 建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