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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东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揭阳市正远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郑拥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阳市正远不锈钢有限公司,郑拥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正远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树生。被执行人郑拥锐,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揭东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拥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至2014年2月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额共169386元(含申请执行费1820元)。2014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14)揭东法执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已划拨被执行人郑拥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开立的帐户内存款138397.7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拥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建阳支行开立的帐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拥锐存款3098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