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勃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夏明征等申请执行纪凤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征,夏明达,时春华,纪凤俊,候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夏明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明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时春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纪凤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候宪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明征等申请执行纪凤俊等(2014)勃法执字第69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纪凤俊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勃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