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459号原告何某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被告卢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