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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邓振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12号罪犯邓振,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6年2月2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邓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自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1年9月28日,2012年1月16日、8月30日、12月30日,2013年5月31日,共获表扬奖励5次;2011年12月26日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刘华东、刘德民,罪犯证明人田超、方亮亮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